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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临时搭建舞台安全许可标准亟待明确

2009-5-6 18:1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128| 评论: 0|原作者: 胡政生|来自: 文化传播网

   多年来,公安部门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进行的安全许可,一方面及时消除了一些安全隐患,保障了演出的安全进行;另一方面由于在审批标准上缺乏明确的具体规定,各地公安部门在审批具体演出项目时做法差别大,随意性强,加大了演出成本,阻碍了演出的顺利开展。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在规范公安部门对演出项目安全许可方面有一定进步,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公通字[2007]62号)也在操作层面有了原则性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有权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进行安全审批的是公安机关和文化主管部门。以上规定是针对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以上的各种类型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的原则性规定,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是其中较为特殊的一种类型,有其特有的演出操作流程和规律。公安机关和文化主管部门并没有专门针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安全许可审批联合制定公开、明确、统一、符合演出操作流程的标准,这让演出商无所适从,也让地方公安部门执法时感到困惑,这是导致演出商和公安部门纠纷呈上升趋势的主要原因。

  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安全许可标准亟待明确。如多少观众应配备多少数量的安保人员;临时搭建的舞台看台合格标准是什么;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搭建单位及技术人员是否需要一定的资质,标准是什么;公安部门现场安全检查的人员数量应安排多少,是否收费,如果收费,收费标准是什么,收费后应出具何种样式的发票;安全工作方案如何写、怎样才算合格,入场人员安全检查措施怎样才算合格;如果安全有些小瑕疵,但在时间和条件允许、经过整改完全能够达到没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是必须先责令整改还是直接不许可等等操作性很强的重要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没有配套的规定来对安全许可标准进行明确,地方公安机关在安全许可审批时,自由裁量权大,缺乏监督机制,受各种因素影响,有时难免随意性强,造成具体行政许可行为明显不当,不仅引起与演出商的纠纷,也加大了公安自己的执法风险。对此,文化部和公安部应该高度重视,并联合制定具体办法来解决这个顽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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