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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39—2003,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5.2、5.5.3、7.2.6、7.2.9、7.2.11、11.1.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设技函[2001]002号文件《关于成立<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编写工作领导小组和编写工作组的通知》的要求,由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会同其他参编单位组成规范编写组编写完成的。 在编写过程中,规范编写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分析,认真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在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方面的实践经验,部分汲取了有关国际标准,以《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2000为依据,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遵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的编写原则,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经多次修改,最后经审定定稿。本规范主要内容是对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系统集成、电源与接地、环境和住宅(小区)智能化等智能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做出规定。 本规范将来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时,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力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