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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设计标准的典型数据
(1)GYJ 45——92《电视演播室灯光系统设计规范》(详见附录D)
达到现场摄影和拍电视的要求是:照度≥20001x;色温3050 ± 150K;显色指数
R≥85。
(2)WH 0201——94《歌舞厅照明及光污染限定标准》
歌舞厅:表演区100~1501x;自娱区20lx;观赏休息区51x;通道101x。
(3)GBJ 133——90《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报告厅、会议室 100-2001x;影院观众席30~751x; 剧场观众席:75~150lx;大宴会厅 150~3001x;体育馆:无彩电转播750 lx;有彩电转播15001x。
(4)JGJ 57——2000《剧场建筑设计规范》(详见附录C)
剧场观众厅:75~150lx,平滑调光;化妆室、绘景室与舞台的色温接近;调光回路;
甲等歌舞剧剧场480路,话剧剧场360路,戏曲剧场240路。
(5) GB/T 50314 ——2000《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智能化建筑:甲级500lx,乙级400lx,丙级3001x。
三、照明数量和质量
1.照度均匀度
①作业面应尽可能地均匀照亮,公共建筑的工作房间和工业建筑作业区域内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而作业面周围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5。
②房间或场所内的通道和其他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值不宜低于作业区域一般照 明照度值的1/3。
③在有彩电转播的体育场馆,其主摄像方向上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场地垂直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宜小于0.4;
场地平均垂直照度与平均水平照度之比不宜小于0.25;
场地水平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宜小于0.5;
观众席前排的垂直照度不宜小于场地垂直照度的0.25。观众席前排的垂直照度一般
是指主席台前各排座席的照度。
2、眩光限制
①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统一眩光值(UGR)评价。
②室外体育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眩光值(GR)评价(有关UGR和GR的定义和计算方法,可参阅GB 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③由特定表面产生的反射而引起的眩光,通常称为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它可改变作业面的可见度,往往是有害的,可采取以下的措施来减少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
从灯具和作业面的布置方面考虑,避免将灯具安装在干扰区内,如应将灯安装在工作位置的正前上方40°以外区域;
从房间表面装饰方面考虑,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从灯具亮度方面考虑,应限制灯具表面亮度使其不过高;
从周围亮度考虑,应照亮顶棚和墙,以降低亮度对比,但避免出现光斑。
影剧院场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摘自GBJ 133-90)
类别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Lx)
低 中 高
门厅 0.75m水平面 100 150 200
门厅过道 0.75m水平面 75 100 150
观众厅 影院 0.75m水平面 30 50 75
剧场 0.75m水平面 50 75 100
观众休息厅 影院 0.75m水平面 50 75 100
剧场 0.75m水平面 75 100 150
贵宾席、服装室、道具间 0.75m水平面 75 100 150
化装室 一般区域 0.75m水平面 75 100 150
化装台 1.1m高处垂直面 150 200 300
放映室 一般区域 0.75m水平面 75 100 150
放映 0.75m水平面 20 30 50
演员休息室 0.75m水平面 50 75 100
排演厅 0.75m水平面 100 150 200
生、光、电控制室 控制台面 100 150 200
美工室、绘景间 0.75m水平面 150 200 300
售票房 售票台面 100 150 200
体育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我国国家照明标准《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J133-90》中关于体育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运动项目 参考平面
及其高度 照明标准值(lx)
训    练 比    赛
低 中 高 低 中 高
篮球、排球、羽毛球、网球、手球、田径(室内)体操、艺术体操、技巧、武术 地面 150 200 300 300 500 750
棒球、垒球 地面 --- --- --- 300 500 750
保龄球 地面 150 200 300 200 300 500
举重 地面 100 150 200 300 500 750
击剑 台面 200 300 500 300 500 750
柔道、中国摔交、国际摔交 地面 200 300 500 300 500 750
拳击 地面 200 300 500 1000 1500 2000
乒乓球 台面 300 500 750
游泳蹼泳、跳水、水球 水面 150 200 300 300 500 750
花样游泳 水面 200 300 500 300 500 750
冰球、速度滑冰、花样滑冰 冰面 150 200 300 300 500 750
围棋、中国象棋、国际地面 台面 --- --- --- 500 750 1000
桥牌 桌面 --- --- --- 100 150 200
射击 靶心 靶心垂直面 1000 1500 2000 1000 1500 2000
射击房 地面 50 100 150 50 100 150
足球、曲棍球 观看距离 120m 地面 --- --- --- 150 200 300
160m --- --- --- 200 300 500
200m --- --- --- 300 500 750
观众席 座位面 --- --- --- 50 75 100
健身房 地面 100 150 200 --- --- ---
消除疲劳用房 地面 50 75 100 --- --- ---
注:1、篮球等项目的室外比赛应比室内比赛照度标准值降低一级;2、乒乓球赛区其它部分不应低于台面照度的一半;3、跳水区的照明设计应使观众和裁判员视线方向上的照度不低于200lx;4、足球和曲棍球的观看距离是指观众席最后一排到场地边线的距离。
国内外体育建筑照度标准值比较表(单位:lx)
几个国家和CIE(国际照明委员会)体育建筑照明的规定
运动项目 级别 国标推荐值 国内现状 建筑电气技术规程JGJ16-83 CIE
1983 法国
1978 英国
1974 美国1981 荷兰1983 西德1973 日本1978
篮球 训练
比赛 150-200-300
300-500-750 115-448
170-1640 200-500 300
500 300
500 500
750 300
500 300
500 200
400 100
500-1000
排球 训练
比赛 150-200-300
300-500-750 109-448
224-914 200-500 300
500 300
500 300
100
200 300
500 200
400 100
500-1000
羽毛球 训练
比赛 150-200-300
300-500-750 114-360
403-646 200-500 500
750 200
500 200
300 200
300 300
600 200
400 200
500-1000
网球 训练
比赛 150-200-300
300-500-750 132-195
286-791 200-500 500
750 500
800 500
750 750
1000 500
750 200
400 200
500-1000
手球 训练
比赛 150-200-300
300-500-750 91-168
633 200-500 300
500 400
500   300
500 300
500 100
200-500
田径 训练
比赛 150-200-300
300-500-750 26 200-500           200
400 50
200-500
体操 训练
比赛 150-200-300
300-500-750 79-284
310-520 200-500           200
400 200
500-1000
曲棒球 训练
比赛 150-200-300
300-500-750     300
500       400
600 200
400  
冰球 训练
比赛 150-200-300
300-500-750   200-500 200
500-750 400
400-800 500
750 500
1000 400
800 200
400 100
200-500
水球 训练
比赛 150-200-300
300-500-750
184 300-750           200
400  
建设部JGJ57-2000《剧场建筑设计规范》(摘录)
6.4 舞台灯光
6.4.1 面光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道面光桥的位置,应使光轴射到台口线与台面的夹角为45°~50°;
2 第二道面光桥的位置,应使光轴射到大台唇边沿或升降乐池前边沿与台面的夹角为45°~50°;
3 面光桥除灯具所占用的空间外,其通行和工作宽度:
甲等剧场不得小于1.20m;乙、丙等剧场不得小于1.00m;
4 面光桥的通行高度,不应低于1.80m;
5 面光桥的长度不应小于台口宽度,下部应设50mm 高的挡板,灯具的射光口净高不应小于0.80m,也不得大于1.00m;
6 射光口必须设金属护网,固定护网的构件不得遮挡光柱射向表演区;护网孔径宜为35~45mm,铅丝直径不应大于1.0mm;
7 面光桥挂灯杆的净高宜为1.00m。两排挂灯杆的位置由舞台工艺确定;
8 甲等剧场可根据需要设第三道或第四道面光桥,乙、丙等剧场,如未设升降乐池,面光桥可只设1 道。
6.4.2 耳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道耳光室位置应使灯具光轴经台口边沿,射向表演区的水平投影与舞台中轴线所形成的水平夹角不应大于45°,并应使边座观众能看到台口侧边框,不影响台口扬声器传声;
2 耳光室宜分层设置,第一层底部应高出舞台面2.50m;
3 耳光室每层净高不应低于2.10m,射光口净宽:甲、乙等剧场不应小于1.20m, 丙等剧场不应小于1.00m;
4 射光口应设金属护网及应符合本规范第6.4.1 条第6 款规定;
5 甲等剧场可根据表演区前移的需要,设2 道或3 道耳光室;乙、丙等剧场当未设升降乐池时,可只设1 道耳光室。
6.4.3 追光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追光室应设在楼座观众厅的后部,左右各1 个,面积不宜小于8.00m2,进深和宽度均不得小于2.50m;
2 追光室射光口的宽度、高度及下沿距地面距离应根据选用灯型进行计算;
3 追光室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20m,室内应设置机械排风;
4 甲等剧场应设追光室;乙、丙等剧场当不设追光室时,可在楼座观众厅后部或其他合适的位置预留追光电源,容量不得小于30A。
6.4.4 调光柜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调光柜室应靠近舞台,其面积应与舞台调光回路数量相适应,甲等剧场不得小于30m2;乙等剧场不得小于25m2;丙等剧场不得小于20m2;
2 调光柜室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50m,室内要有良好的通风。
6.4.5 调光回路应根据剧场类型和舞台大小配置。甲等歌舞剧场不应小于480 回路;甲等话剧院不应小于360 回路;甲等戏曲剧场不应小于240 回路。
除可调回路外,各灯区宜配置1~3 路直通电源。甲等以上的剧场,每回路容量不得小于30A,乙等及以下剧场不得小于20A。
6.4.6 灯光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可控硅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照明不宜采用多回路共用零线方式。当采用多回路共用零线方式时,则零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
2 由可控硅调光装置配出的舞台照明线路应远离电声、电视及通讯等线路。当两种线路必须平行敷设时,其间距应大于1.00m,当垂直交叉时,其间距应大于0.50m,并应采用屏蔽措施。
6.4.7 天幕地排灯区应设置相应调光回路,同时应设零线截面积不小于相线截面积的三相回路专用电源。其电源容量为:甲等剧场不得小于150A,乙等剧场不得小于100A,丙等剧场不得小于75A。
6.4.8 主台两侧的流动灯电源插座应分前、中、后设置在台板下带盖的专用电源盒内,盒内应按流动灯数量设置调光回路。
6.4.9 舞台侧光可安装在一层侧天桥上,舞台宽度在24m 以上的甲、乙等剧场,可设置灯光吊笼或纵向灯光吊杆,数量和尺度应按舞台工艺确定。
6.4.10 不设假台口的丙等剧场应在台口两侧设置柱光架。
参考文献
彭妙颜 . 《现代灯光设备与系统工程》 . 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6年
金长烈等 . 《舞台灯光》 . 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
梁华 . 《歌舞厅音像与调音调光技术》 . 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年
李恭慰 . 《建筑照明设计手册》 .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年
哈迪 - 霍尔兹曼 . 曲正 曲端 译《THEATERS剧场》 . 北京: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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